close

  新華社電 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有關規定,於4月19日,在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實施扣押。
  1988年,原告陳震、陳春等為與被告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現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追索“順豐”輪、“新太平”輪租金及經濟損失。
  2007,上海海事法院判決被告賠償陳震、陳春船舶損失及孳息29億餘日元。2011年依法向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發出《執行通知書》。期間,雙方當事人曾多次進行和解協商未果。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所有的“BAOSTEELEMOTION”輪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仍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法處理被扣船舶。  (原標題:上海依法扣押日本船舶 抵償中國商人損失 曾多次和解協商未果)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g32jgoxm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