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11月26日電
  “單獨兩孩”政策出台後,國家衛計委今年1月下發通知,明確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此前已享受的獎勵不再退還。而鄭州陳女士按政策申請生二孩,卻被告知須退還此前享受的獨生子女費,該事件引發廣泛關註。
  對此,河南省計生部門有關負責人25日回應,計生部門已要求執行中不將退費作為發放準生證的前提條件,且正積極向省人大常委會聯繫,明確細化相關規定的執行。
  給陳女士帶來障礙的,是《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一條規定,獲得批准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河南計生部門政法處處長王立英說,這一條款並非針對“單獨兩孩”家庭,而是早在1990年條例首次出台時就已設定,當時設計的目的是獎勵獨生子女家庭,限制一些投機取巧騙取獎勵費的人。此後河南省多次修改條例,但一直沒動這一條。
  王立英說,今年5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修訂計生條例時,並未就退費的規定作出修改。他說,為了執行國家政策又不違背地方法規,今年7月2日,河南計生部門專門下發《河南省生育證管理辦法》,明確發證和退獨生子女獎勵費是兩回事,退費不是發證的前提條件。
  針對“退費”事件,河南省計生部門已採取補救措施:一是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按7月2日下發的生育證管理辦法執行生育證發放,將發證和退費區別開來;二是積極與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聯繫,就相關規定的執行問題寫出請示報告,根據新的情況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就相關條例進行解釋或作出相應規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一處副處長徐兵表示,接到計生部門報告後,將儘快答覆。
  [相關規章]
  ■去年11月15日,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啟動“單獨兩孩”政策。
  ■今年1月8日,國家衛計委下發《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註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山東、廣東、湖北等省份在此後在制定新計劃生育政策時,都明確提出無需退還獨生子女費。 (據新華社北京電)
  [相關新聞]

  夫妻放棄生二胎

  陝西擬獎4000元
  晨報記者舒曉程報道 據《華商報》報道,在近日提交陝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中提出,對於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4000元的獎勵。但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需退回該獎勵。該《條例》還規定,將獨生子女保健費標準從每月不低於10元提高至不得低於30元,領取年限則由現有的16歲延至子女18歲。
  [短 評]

  地方法規要與時俱進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中存在爭議的這條規定是1990年河南省首次出台計生條例時設定的,在此之後,河南省曾多次修改相關條例,但是對於這條規定一直都沒有進行修改。在今年5月河南省再次修改計生條例的時候,還是延續了這條規定。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河南省“必須退回”獨生子女費的地方條例相關規定如果繼續執行,既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也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同時也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因此,條例相關條款應與時俱進,及時修改。
  從立法原則來看,這一地方立法的相關規定已不符合信賴保護原則,損害了公民基於對政府的信賴所產生的利益。
  在“單獨兩孩”政策出台前,公民響應國家政策只生一個孩子,依法得到獎勵是理所當然。“單獨兩孩”政策出台後,“單獨”家庭積極響應中央決策部署,同樣值得鼓勵。這些“單獨”家庭並沒有違法超生,在響應中央決策部署後,卻要被取消之前的信賴利益,於情於理都說不通。
  同時,法律界人士認為,將已經發出的獨生子女費再強制收回,也違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也就是說,地方可以規定選擇生“單獨兩孩”的家庭不能繼續領取獨生子女費,但是已經領取的不再退回。
  “單獨兩孩”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策部署,須妥善執行。各地應當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地方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使地方立法工作能真正體現出人民的期待、國家的意志、法治的精神。(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
  [聲 音]
  “在生二胎之前確實一直是獨生子女,過去發放這些費用是合理的,生二胎之後不是獨生子女即可不再發放。” ——新浪微博網民“朱曉雲畢業了”
  國家衛計委出台的通知確實是一個指導性意見,而不是強制實施的,因此河南省人大有權作出相關規定;由於找不到上位法,所以地方這一行為不違法。我國計劃生育法也明確,各省份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獨生子女獎勵辦法。但追回獨生子女費的做法並不合理,享受獨生子女費可以說是“過去”的事,目前實行的“單獨兩孩”政策是“現在”的事,河南的這一規定其實違反了立法法中關於‘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
  地方人大立法本身沒有問題,但從總體上看,結合到獨生子女政策演變的過程,追回獨生子女費的做法“值得商榷”。國家衛計委的意見顯然更符合人性、符合法理、符合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湛中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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